由于推行制度的时间短,我国又处于转轨时期,《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,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第一,条例作为行政法规,效力层次较低,与公务员的地位不相称。第二,条例确定的公务员范围较窄,特别是职位分类较为单一,不利于吸引专业人才,也不利于调动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。第三,对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相关制度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。第四,竞争、激励、廉政等机制尚不健全,各有相应缺陷。因此,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,建立一支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队伍,有必要制定《公务员法》,对条例进行修改。
2001年,中组部、人事部成立了起草领导小组、起草小组。2002年初,正式启动草案的研究起草工作。2005年3月,人事部正式向国务院报送草案。国务院向全国人大汇报沟通,并听取意见,作进一步修改,形成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(草案)》,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。2005年4月27日,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《公务员法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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